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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的是平房,我家房子刚买完,现以房屋买卖合同以签完,钱以交完,买方以过户费用太高,想推迟一年半在过户,在此其间如果买方想反悔,卖方有没有权力拒绝。

房产纠纷
2018-10-16 02:40:1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双方签订合同怎么约定的?
  • 你好,请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证没办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申请。但是买卖住房,是由双方签字办理了合同的。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1、应当注意出售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这是关键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注意。2、应当明确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这是购房人购房后,获得相应房产权益的主要条款,不可在合同中漏掉。3、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内附属设施的归属,否则难免出现争议。4、至于违约责任、管辖的约定也是需要购房人认真审核,谨慎约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卖方违约,则购房人可依据该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常见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也有明确的约定,并冠以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是购房人必须注意的事项。6、合同中有关购房人义务的约定,每一位购房人均需仔细把握,关键是看购房合同约定的事项自己是否可以完成,在自己可以履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合同中如实记载。否则,难免会出现自己违约的风险。
  •   房屋未过户,卖家反悔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你的权益。所谓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经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卖方一房两卖而导致前面买受人的权利可能遭受的损害。
      2、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以与卖家约定向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和限制原物权所有人的效力,效力期间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点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若自己真正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尽快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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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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