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现在辞工了,公司要求扣除工资30%,作为生活费。当时许诺过,不扣除任何费用。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1-19 23:37: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当时有同公司签订合同吗?生活费具体是指什么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的,可以选择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除应当足额支付您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公司25%的赔偿金,若是保险受到影响,在保险补发的基础上补25%的赔偿金。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你可以主张赔偿您双倍工资。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