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走劳动仲裁程序。
投递简历职位标注薪资为8000-10000.实际入职薪资职位薪资标注6000-8000。公司入职过程中无hr谈薪资等问题,就直接让开始工作了,因工作十天后才填写入职资料,企业从填写资料才算入职的时间(有证据,仲裁过程中企业赖死不认,有录音),实际薪资与标注薪资差距巨大,薪资构成也是后期由公司一方说了算。关于市场活动都是要求员工垫付资金做,而且报销可以拖2个月(企业不认账,有录音证据),工作过程中要员工私车公用,无任何补贴,仲裁过程中企业不认账,颠倒事实黑白,还说已补贴费用(实际是员工自己垫付的资金),用车还厚脸皮说不能证明车是不是公家的。想咨询一下在市劳动局仲裁过程中存在明显老赖行为需不需要负责任,还是说仲裁过程中企业可以随意张嘴说胡话,只要是申请方没证据。(以上仲裁过程均有录音证据,及相关事件照片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