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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我老公正在闹离婚,我觉得他实在太不讲良心了,我们俩结婚的时候,房子确实不是我们俩买的,是我公公之前买的,可是我觉得也应该分我一半呀,他又说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相关
2018-09-01 06:17: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规范: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边获得,除还有约好或法定归于夫妻个人特有产业以外的由夫妻两边一起享有一切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出产、运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则的,应当这样理解:
    一是从来历方面着手。共同财产指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是“夫妻一方或两边在婚后所获得的产业”。
    二是从夫性质着手。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共有的产业”,是“归于夫妻公有的产业”。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得到的经济补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房子有没有贷款,当初是谁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谁是过错方等,对房产分割都有影响,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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