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房屋总价79万,我交了59万,然后签了按揭方式的房屋卖买合同代款20万,1个月后房款没下来,我就通知银行,不代款了,改为1次性付清,过1月后我全款付时,开发商要我支付1万2千元的违约金。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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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发商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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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提醒购房者应尽量在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除此之外还要注意: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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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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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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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