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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创立了一家公司,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能源行业,因为经营不善在今年年初,我们提出了清算的申请,中国总是会和股东会的批准,我们现在正式的开始清算,因为我们的竞争对手对我们非常的不满,于是开始妨害我们进行清算,我想要一些妨害清算案例,了解一下如何进行维权。

债权债务
2018-07-20 07:57: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x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x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从xxx年起担任集体企业(法人)某一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1日裁定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某一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一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一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被告人杨某曾在担任某二电机厂(某一公司前身)厂长期间,于xxx年xx月22日;动用该厂小金库资金46400元委托本市某三纸箱厂以该厂的名义购买了500股xxxx法人股票xxx年7月4日,上述股票经本市xxx区公证处公证,股权由某三纸箱厂转入某一公司。由于购买该xx股股票并未列入某一公司账目,故于xx年x月x日在被告人杨某的授意下,由被告人陈某虚构上述股票购买资金由陈个人垫付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某一公司财务部门“索回”了xxxx元现金后,又以陈的名义存入上海银行自忠支行,存折则由某一公司办公室内勤林某保管。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人杨某欲将该款转移至某四客车厂,被告人陈某明知杨的目的,仍于同年9月29日向财务人员提供存折密码,致使该款存入某四客车厂的财务账。

      xx年4月,被告人杨某为解决某一公司干部职工奖金来源困难而求助于某五公司与某一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上海某x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备公司),市政设备公司考虑到杨某的身份而同意。xxxx月至xx月,被告人杨某采用各种名义从市政设备公司套取现金共计175700元,此款由被告人陈某保管。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故意不将该笔资金剩余的116052元申报。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款会被杨挪作他用或转移至某四客车厂,仍根据被告人杨某的意思,将该116052元移交给了林某。此外,xxx年x月,某一公司销售分公司将其小金库现金26807.14元移交给了林某。该款至xxx年xx月尚余12804.14元。某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至2001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将此款连同上述116052元与某四客车厂厂长xxxx一同以工作补贴等名义发放给相关人员共计118149元,并让受领人将款项发放的时间填写至某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余款被转移至某四客车厂。

      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xxx年至1997年间,利用其担任上海某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xxxx)副董事长、副经理兼原上海某一电器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任某一公司办公室主任并负责保管该某一公司小金库的被告人陈某,采用虚假列支的方法共同侵吞该小金库公款人民币xxxx万元,用于杨个人股票交易。xxxx年底,陈擅自销毁上述小金库的账册。xx年xx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一公司破产清算组下设工作组长,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资产申报清理工作期间,隐匿、转移某一公司计人民币29万余元的资产。其中被告人陈某帮助隐匿上述资产中的16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妨害清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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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清算罪案例分析
      【审理法院】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02年12月11日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从1995年起担任集体企业(法人)某一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1日裁定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某一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一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一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被告人杨某曾在担任某二电机厂(某一公司前身)厂长期间,于1992年6月22日;动用该厂小金库资金46400元委托本市某三纸箱厂以该厂的名义购买了500股华联法人股票。1997年7月4日,上述股票经本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股权由某三纸箱厂转入某一公司。由于购买该500股股票并未列入某一公司账目,故于2000年6月29日在被告人杨某的授意下,由被告人陈某虚构上述股票购买资金由陈个人垫付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某一公司财务部门“索回”了46400元现金后,又以陈的名义存入上海银行自忠支行,存折则由某一公司办公室内勤林某保管。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人杨某欲将该款转移至某四客车厂,被告人陈某明知杨的目的,仍于同年9月29日向财务人员提供存折密码,致使该款存入某四客车厂的财务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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