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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抚养权经一审二审已经宣判,孩子由女方抚养,共同财产都在男方手中,但因男方及其父母一直不履行判决,孩子和财产都不给女方,法院执行程序中,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以孩子一直在男方处的理由是否合法,该变更抚养权的起诉是否可以中止执行

婚姻家庭
2018-12-13 00:56:5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诉讼不可以中止执行。你可以继续要求执行局执行。
    追问:他变更抚养权的起诉仅以孩子一直他们带为理由,这个理由合法么,因为,是他们拒不履行判决,带着孩子东躲西藏造成的,法院能变更抚养权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 【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会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做出相应判决。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会认可变更子女抚养权,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权益。这是前提。然后可以参照其他条件,最后做出判决。
    【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对变更抚养权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 不可以
    追问:如果履行了财产部分后,该执行案件抚养权部分的执行可以中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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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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