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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父亲于2018年6月1日因心跳过缓需安装心脏起搏器入住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左胸安装起搏器失败继而转向右边安装,但是没处理左胸伤口,第二天病人出现胸口肿胀,疼痛,医院送去做检查,做完检查后发现左胸有积液及血块,后医院做引流手术,输血,直至现在,胸部任有血块不能消散,现我今去事故科要求赔偿,转向省一级医院治疗,医院事故科让做医疗鉴定,并且不提赔偿,一直强调这是手术并发症,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医疗纠纷
2018-11-10 05:26:3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通过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过错进行鉴定。委托
  • 及时将封存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给我看一下:我们以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为您服务,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赔偿包括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 要索赔肯定要作医疗事故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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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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