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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他做了一个项目,当时他们单位是希望我们当面能够通过国际保理的方式来进行付款百是因为之前我们没有做过这种跨国的贸易,所以不知道这个国际保理应该怎么进行?请问一下国际保理统一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涉外纠纷
2018-07-09 16:17: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则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  (2)如在申请仲裁时仅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无异议时,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  (3)该裁决将是终局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以保证供应商就其业务方面协助履行本惯例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将排除在外。  第五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和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或超出范围时将优先并取代于本规则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所有其他方面,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作为其部分进行论述。
  • 你好,《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如果因产品数量和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限等交易引起进口商拒付,即便在核定的信誉限额内,进口保理商也将革除信誉担保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规矩没有对交易纠纷的确定做出明确规则,导致了世界保理事务潜在的缺乏。这种缺乏表现以下没有明确界定提起交易纠纷的合理原因。交易纠纷本应该以买卖双方间的交易合同断定出口商是否存在违约,但在实际情况中(如前述事例),可能呈现不管提起交易的理由是否合理,只要进口商在规则时间内寻找乃至置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不付款,就可以暂时革除进口保理商在核定信誉额度下的赔付职责,使得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承当危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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