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R县R镇x号房屋地段被列入旧城改造的拆迁范围。该房屋原为曾某祖辈所有,因经租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行使公房管理出租,R县国土局已对R县房地产经营公司填发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了房屋产权证。R房地产经营公司计划拆迁房屋时,发现曾某、周某夫妇现居住于该房之中R房地产经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曾某夫妇退出并返还该争议房屋,并以房屋拆迁需要为由,同时向R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要求对曾某、周某进行先予执行,立即搬出R县R镇26号房屋。R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的同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限被告曾某、周某立即腾退所占用的R县R镇26号房屋。并张贴了要求曾某、周某立即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的公告。次日由于曾某、周某夫妇未履行R县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在曾某、周某夫妇不在家的情况下予以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R房地产经营公司以因申请先予执行,被告已退出被占房屋,申请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同日,R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R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未向被告送达该裁定书。一年以后被告曾某、周某夫妇以R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程序违法、准予原告撤诉未通知被告且未向被告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为由申请再审。
一、原审中存在的错误
根据本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原审中存在两个严重的程序性错误。
(一)先予执行的程序错误
1、先予执行裁定作出的程序错误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交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按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裁定在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并不得因此提起上诉;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种程序性裁定,对于义务人而言,是一种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之前,提前承担应履行义务的规定。因其很可能损害义务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于先予执行做了严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的。《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时,既要审查先予执行的范围又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审查,不是偏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确认该事实,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后才能确定,故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听证或开庭审理后的才能加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法发(1994)29号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做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R人民法院在收到R房地产经营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后,未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或开庭审理来查明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等案件事实,即在立案受理的当日作出了,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程序不合法。
2、先予执行过程错误
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先予执行裁定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中,R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的同日即作出限被告曾某、周某立即腾退所占用的R县R镇26号房屋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并张贴了要求曾某、周某立即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公告。并于次日,人民法院即以曾某、周某夫妇未履行R县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为由,在曾某、周某夫妇不在家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拆除了R县R镇26号房屋。
在该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强制迁出房屋的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裁定,而并未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而人民法院在张贴公告的第二天上午即到被申请人处,按照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规定,将R县R镇26号房屋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