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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购房合同内容是“卖方同意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须自行筹款补齐房款。” 因卖方不满意元合同无支付尾款的具体时间,后双方协商,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银行拒绝贷款就必须在拒绝日起2月内补齐房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现买方贷款被银行拒绝,且逾期2个月也未支付尾款。 争议如下: 买方认为原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第一次贷款被拒绝不算违约,还能去尝试两次贷款机会。 卖方认为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买方必须自银行拒绝贷款日起2月内自筹房款,否则视为违约。 请问买方和卖方哪个违约了?

房产纠纷
2018-07-09 0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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