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购房合同内容是“卖方同意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须自行筹款补齐房款。”
因卖方不满意元合同无支付尾款的具体时间,后双方协商,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银行拒绝贷款就必须在拒绝日起2月内补齐房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现买方贷款被银行拒绝,且逾期2个月也未支付尾款。
争议如下:
买方认为原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第一次贷款被拒绝不算违约,还能去尝试两次贷款机会。
卖方认为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再自行筹款。”因此买方必须自银行拒绝贷款日起2月内自筹房款,否则视为违约。
请问买方和卖方哪个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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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果补充协议本身签字主体身份不存在问题话),属于买家违约。需要协助,可与我电话联系,或加微信详细沟通(微信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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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什么情况?最后一份如何约定的?详细可来电咨询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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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携带协议一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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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补充协议为准,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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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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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双方对该合同就尾款的支付时间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那您这边要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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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