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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因为和人打架把对方打成了重伤,现在人在看守所,警方说我哥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我们家经济情况不是很好,请不起律师,所以我想研究一下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例来帮我哥想想办法,有谁可以给我一些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例吗?

医疗纠纷
2018-12-24 00:38: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案例: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生于19xx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市x镇x村。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xx年3月3日出生于x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市xx镇xx村。19xx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xx年1月5日被逮捕,20xx年6月2日经xx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xx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xxx年六月一日作出(xx00)x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xx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房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x万余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房xxx、房xx、房xx如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房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陈xx、余xx、贺xx证实,事后听王某和房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xx元(不含已支付的费用)。
  • 你好,过失致人重伤案例如下: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生于1962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x。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于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xx。199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5日被逮捕,2000年6月2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xx市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xxx年x月x日作出(2000)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xx年xx月x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房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x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xxx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xxxxxx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房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xxxxxx证实,事后听王某和房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x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费用)。
  • 致人重伤的情况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处理。例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概念: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伤: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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