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因病请病假超六个月,不给涨薪级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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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单位的涨薪制度判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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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规定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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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按国家规定为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80%,如果单不给病假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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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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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