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在2001年进入央企金融财保公司干后勤,同一个领导要求我夫妻签《劳动合同》,说签了单位才能全权交我们的5险1金,2004年领导主动要求我们签《劳动合同》。我夫妻同时从2001年签到2033年,共66年,我们干到2012年领导又要求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从新签劳动合同,领导说从新签了还涨工资,不签不涨工资,我们都快5年没涨一分工资,更白说享受5险1金。并且单位文件白纸黑字复合市公司申报领取工资,单位还是不执行,还说我们不占人势关系,占人势关系的才上班几年工资早以过万,贫富差距太大,谁给我们脱贫呢?国家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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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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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其自身也是存在许多风险的,具体如下:
未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上劳动关系(即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单位不能以使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机密;
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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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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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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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