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微信商城,约定15天完成开发,费用15000元,先支付9000元。但A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延后一周还是未能完成商城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经多次电话及上门讨要说法,对方均回避,一个月后找到对方,对方提出只退款3000元,考虑到交涉成本过高(时间、精力和来回路费等),同意退款3000并签了退款协议解除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到账,但一个月后对方还是没有退款,电话不接,上门无人应答。由于对方未能如期开发微信商城,导致我与第三方签署的商城内物品展销协议违约,造成4万元违约赔偿。上诉至法院,法官不支持4万元损失由对方承担,也不支持退还9000元已支付开发费,只支持3000元协议退款。我想上诉,要求退还9000元开发费和4补偿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可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