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我试用期未满辞职四天,公司同意了,我的工资他说下个月25号发。请问这合理吗?快递公司,不是应该离职当天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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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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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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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提前30天正常辞职的,应该按照工作天数正常结算。非正常离职(急辞或者自离)就不好说了,财务一般会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扣除部分工资,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方面劳动法也没有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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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