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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个网站签约了一本小说,签署了著作权许可协议,现在想要重新在另一个网站重新再签约一本新的小说,用不同的笔名,但是同时同一张身份张,这样算不算违反合同,会不会要付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
2018-09-25 14:15: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具体看合同条款约定。
  • 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
  •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2]
  •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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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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