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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临时工,经人力中介介绍,进入仓库从事打包工作,端午节那天(某某的618),工资和平常一样,仍然是13元每小时,公司强制要求五点半上班,那天工作量大,且工作时间长,工作中打错了一个包裹,价值1500块钱,6月20号离职那天,仓库主管让我一个人全部承担这个损失,我干了十五六天,工资才2400左右,请问,我承担这个损失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8-08-22 16:46: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首先要有合同的约定,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明、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以要求单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以到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或相应经济补偿;
  • 即使是临时工的工资,若雇主不支付的话,也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雇主支付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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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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