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四年多了,离婚时共有两套房子都在男方名下,但是其中一套是刚认识男方时男方买了一套分期付款的房,两个人在一起后后期的房款是女方出的钱,后来女方又把当时男方买房时出的费用及差价共23.3万都给了男方,男方也出具了证明此房与他没有关系归女方所有,当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直到离婚产权本一直没有办下来,但是离婚协议上写着房子归女方所有,现在可以办房产证了,但是房管局认为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房子是10年3月份备案我们是10年年底结的婚,请问是不是该按协议办理房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