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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乙方借甲方70万,2012年乙借甲20万,2013年乙借甲7万,2014年乙借甲5万,2015年乙借甲3万,2017年甲起诉乙,2018年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但2012年乙将80万给儿子买房,甲可乙的儿子行使撤销权吗

债权债务
2019-05-08 13:40: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已过除斥期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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