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了股骨骨折,
交警处理事故时,鉴于撞人的车主是酒后驾车,所以当初协商下来是车主负全责,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内容是“该事故一次性处理,今后互不干涉”。
我不清楚我父亲当初为什么会肯签这个协议的。
我父亲出院后,下身骨头一直疼痛,医院告之是手术后的暂时现象。
协议签订未满一年,如今我父亲股处的疼痛依然存在,经医院检查后,确症为股骨头坏死,需手术更换人工关节。
我想问一下:
我父亲能否起诉当初的车主,责成该造事车主继续提供医疗赔偿?
我父亲是否一定要做完手术以后才可以起诉造事车主呢?
在咨询了一些律师以后,他们各自的回答都不相同,我对法律不太了解,请求各位帮助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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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目前股骨头坏死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的。
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当时你父亲签订了以后互不干涉的协议,我认为主要是当时并没有遇见到事故的后果的严重性,符合重大误解的规定,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法院对原来协议撤销,并要求对方赔偿。如果是医疗事故,就应当找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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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请问一下,当初这个协定是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求写的。如果要取消这个协定的话,是不是有困难?
有没有依据来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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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才叫特殊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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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罗律师意见。
另外调解协议如果没有特殊证据是无法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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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