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5年7月入职,2018年
6月11日下午被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公司因为个别股东的主观问题要辞退我,并表明公司辞退我都是因为公司其中一个股东的问题,不是我本人的问题,表示对于我的工作表现不错,公司会赔偿3个月经济赔偿金给我,并且在这几天找到人接替我位置,交接好工作就要走了,不能等到6月底。然后6月12日早上有人来跟我交接,人事经理问我,6月15日前可以交接好工作吗?我说应该可以。然后我昨天查有关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是按照经济赔偿金的2倍支付给我的,并且,单位辞退我必须要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辞退我,不然就要赔偿多一个月工资给我,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金额支付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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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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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即2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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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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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