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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5年7月入职,2018年 6月11日下午被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公司因为个别股东的主观问题要辞退我,并表明公司辞退我都是因为公司其中一个股东的问题,不是我本人的问题,表示对于我的工作表现不错,公司会赔偿3个月经济赔偿金给我,并且在这几天找到人接替我位置,交接好工作就要走了,不能等到6月底。然后6月12日早上有人来跟我交接,人事经理问我,6月15日前可以交接好工作吗?我说应该可以。然后我昨天查有关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是按照经济赔偿金的2倍支付给我的,并且,单位辞退我必须要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辞退我,不然就要赔偿多一个月工资给我,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金额支付给我呢?

合同纠纷
2018-06-14 1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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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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