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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公办学校任初中教师,底薪1500.其它按照课时费、加班费、绩效考核等计算,最终发工资扣除每个月休息日的基本工作量,每个月都是三百多,这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08-24 23:02: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学校的同岗位工作的老师的基本情况,或去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协商。
  • 休息日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倍,法定假期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
  •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标准工作时是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有可以采取6天工作制,但总共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则是加班。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 1.绩效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据与理由,不得违法扣除。2.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如果扣除部分超过合法范围,那么你可以主张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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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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