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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的合法性要件在民法总则中就被取消了,那是不是不一定合法的民事行为就可以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该怎么理解?或者可以举个例子,谢谢。

其它综合
2018-06-16 07:22: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并未取消,只是规定更具体化了,详见以下条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你可以买书,书上有详细的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