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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借款人A和同一个贷款人B,于2016.5.16签订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是439万,借款期限2年(单笔的金额和期限具体以借据为准),同一天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额是439万,抵押物是15辆商用车,以上主从合同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贷款人B于2016.05.17放款439万给借款人A。然后过了2年,该439万已经正常结清。2018.06.04,A和B签订第2个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是600万,借款期限2年(单笔的金额和期限具体以借据为准),同一天签订第2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是600万,抵押物是另外30辆商用车(跟第一批15辆车不同),以上主从合同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B于2018.06.06放款600万给A。 前后2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于主合同的约定都是:A与B于 2016 年 5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问题是:万一第2次放款的600万以后借款人A不还了,然后处置第2个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够清偿的,贷款人B能不能就第1个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15辆商用车抵押物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凭以上合同和抵押登记,把B与A的第二次借款600万债权纳入第1次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以上证据是否足够? 注:(前后2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编号都不一样)

债权债务
2018-06-11 10:38: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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