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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今天碰到一件事情:我们拿着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的日期是2010年11曰20日至2011年11曰19日,最高额抵押合同有限日期为2010年11曰20日至2013年11曰20日,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办理的房屋抵押权证(他项权证),请问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也就是2011年11曰19日后,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还有效力?如何解释主合同到期后,从合同的效力? 特急 求求大家帮帮忙 必将重谢!

房产纠纷
2010-11-25 06:44: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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