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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因为在他早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他的房产证上面写着他们的产权只有50年,我想请问一下律师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呢?如果想要续期的话,按照相关的规定,该去什么地方续期呢?又应该携带怎样的手续和材料呢?

房产纠纷
2018-12-16 08:21: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产权到期处理办法如下:1、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要是国家回收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再签订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国家直接回收土地上建筑和回收土地,对房屋主人进行进行补偿,这样房主可以用补偿费用,到其它地方再次重新购房。

    3、国家收回土地,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房屋使用权是没有年限的,所以房主只要有合法产权证,房屋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屋还在,个人就可以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   商品房购买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  (l)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
  • 你好,到时候可以申请续期。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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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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