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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阿姨,最近他和他的几个朋友准备一起合开一家公司,最近正在办理企业登记的一些事情,他想要请教一下律师一些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怎样的呢?应该注意哪些地方呢?希望律师能够帮我解答一下,非常的谢谢。

婚姻家庭
2018-05-30 15:54: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知悉,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你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你阿姨与合伙人以出资权证明,公司所有权的证明以及双方身份证还有双方的协议,指定一个代表去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经营范围和企业类型,约定合伙期限登记。
  • 咨询工商局,看国务院颁发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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