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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办好后,退休金可以补给我吗。

劳动纠纷
2018-07-10 12:38: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

    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退休职工提供劳务,工厂应当支付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退休金按正常退休计算,留用的报酬由双方约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原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否定了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留用期间的报酬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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