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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担保法解释36条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解释啊,我怎么都看不懂,有没有律师为我了解一下担保法解释,重点需要解释担保法解释36条,这个对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有什么呀?可以运用于怎样的案例呢?

债权债务
2018-05-30 09:27: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
  • 担保法司法解释36条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责任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同时间断。
    该条中“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其实是剩余的,虽然其时立法的意图是清晰的,由于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则,假如债权人一旦在确保期间申述或者裁定,那么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假如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而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的话,在通过长期的诉讼或裁定后,债权人再向确保人申述时,很可能就超过了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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