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我借给刘*30万元,借期6个月,张*担保2年,当时有书面协议。2008年11月5日,刘*称因马**欠他有钱,和我商量把欠我的30万元转给马**,我们几个都认识,我就同意。11月10日,我、刘*、张*、马**在场,签订协议,约定刘*欠我的钱由马**还,我、刘*、张*、马**都签了字。2009年1月,我向马**要钱,他老是往后托,我找张*。张*说虽然他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协议没有写他继续担保,按照《担保法》第23条,他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我看了法律。张*说的似乎有道理,但是他若不同意,为什么到场由签字呢?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最好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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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讲的情况,涉及到借款的担保及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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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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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签字即表示同意转让需承担担保责任。可以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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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你可看第24条,保证人已签的有名字,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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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