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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合同里没写停车收费,园区可以开车进来,随意停。地面上有画停车位,但小区入住率一直不高,停车位也挺不满,空很多,园区路也很宽,双侧停车也能过车,所以大家也都就近停在自己家楼下,最近换了物业突然说要收费,请问合法吗?园区是洋房和小高层混合型,有地下车库,但物业说地下车库每月收80元管理费,地上车位开发商没有卖,小区入住10年了,都是随便停,现在确说地上画的停车位要停车每月要交100元管理费,比地下车库还贵,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18-07-06 22:46: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您协商解决,收集有利证明,协商不成可根据证据的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   未收楼也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一、未收楼也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1.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先交钱才能验房,验房是购房者的权利,商品房在合格交付后才开始由购房者承担物业费。  2.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交楼,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3.收楼时要缴交的费用只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一项,这是用于保修期满后公共设施的维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专款专用。  4.如果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则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面积差异进行多退少补。  5.买房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将所有你认为与购房决定直接相关的承诺落实成文字。防患于未然是最低成本的维权。  6.如果没有办法完全保证质量,尽量买眼见为实的现房而不是期房,或者尽可能挑一个信誉好的开发商也是相对可行的办法。  二、收房费用如何缴纳的注意事项  1.分清缴费主体  入住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开发商,另一部分交给物业公司。  交给开发商的费用通常有:面积增加的补差款;违约金;管道煤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宽带初装费;安防系统费用;产权代办相关费用(契税、印花税、面积测量费、办证工本费等);其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交给物业公司的费用通常有:预交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现实交房中,收费主体经常出现混乱,物业公司往往介入交房收费工作,我们也经常看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办公的情形。一旦楼盘在交付时发生收费纠纷,有些开发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都交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出现了收费主体不清、乱收费的情况。  友情提醒:业主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注意相关费用凭证的主体应与有权收费主体相一致。如果是物业公司代收,就应该要求其出示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不与其办理相关手续。  2.拒绝合同外费用  业主只要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就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且不能设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否则就是违约,业主有权拒绝强制附加条件的交房行为,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亦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临时业主公约》,并承诺缴交物业管理费,则还应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七十六条指,上述事项应经过业主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近期人大正在制定民法典,相信对此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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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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