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户口以前挂在大队办公室的房子里。户主是我母亲。产权是大队的以前拆迁的时候没有通知我们,因为我们只是空挂户口没有房屋所有权。征地拆迁后没有签拆迁安置协议。后来我们就把户口迁走到现在的房子内。我母亲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立基报告也有我们一家名字。但是这次拆迁办在向核准办核准我们时发现以前大队房屋平方核准时我们有200个平方。算享受过平方安置了。但我们没有签过拆迁安置协议。就这个核准报告就能证明我享受安置了吗?这个报告我个人认为只能证明我以前可以享受这些面积。如果已经给予应该按拆迁安置协议为准。所以我应该在这次拆迁中享受拆迁安置,而不能认定我已享受安置而取消我们的安置平方。不知道对不对。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