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某对李XX的探望权是基于母子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产生的,并不因为她再婚导致探望权的丧失,李某无权决定不让于某探望李XX。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若于某再婚后不再探望李XX,李某可与李某协商解决,因为不可对子女或者探望行为进行强制。3、李某可向法院请求于某中止探望李XX,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