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有一个工伤医疗费用我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侧》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全部医疗费用由用人单承担为依据向劳动局和法院起诉本人全部医疗费用6855.6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报销后的1949.99元依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答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没有规定社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局法院也依据公司答辩驳回本人上诉没法律依据,我又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理由合理不监督申理,本案我明显有法律依据要求单承担我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政府就是有法不依,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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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终结后要申请康复才行。
追问:治疗终结了,法律程序也走了,这案子驳回理由不合法,职工工伤不承担医疗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还能走法律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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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