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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则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可以看到三包规定里关于有效期内换货是需要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而新消法则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可以根据换货。

损害赔偿
2018-05-22 1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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