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要咨询的是店铺转让的合同,我跟甲方口头协议只使用其店铺做一年生意,后续如果不想做可以不用再管即不再交房租就行,但签订的合同是从16年10月13至2019年10月13日,请问如果其后续任何时间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交付其17年-19年的房租的话法律是不是会支持他?我极有可能败诉?解决的办法是让他把两份合同的最终合作期限2019年改为我们口头协议“不做就不管,没事的”的2017年10月13号可以避免其反悔套路诈骗我们还是需要从新拟定一份合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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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租赁期内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追问:那如果放着不管一直等到19年10月13号以后?他会不会在2020年或者其它时间已我们没交这两年房租为由追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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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