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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譽毀謗 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职员负责管理外判公司的日常工作,而在本年四月底时间我公司收到一封来至我们的保安公司承办商之投诉函,投诉信内容是指控我与其公司一名负责我们项目之老总合伙获得利益。当中第一项之指控我运用职权不给予其保安公司稽查部人员到现场查勤之工作,另指控我曾经说出如果其公司安排人员来查岗工作私话,会在服务费中扣款及不给予加班之费用。第二指控是;我们两团队不定时以朋友身份作出团餐,团餐会有AA、各有双方作客之情况出现,而本人为私人付钱的而对方付钱我们就不知道是走报锁,而对方指控我跟那位老总在报销单上有合伙作假及收钱之可能。第三指控是;本人在四川成都有物业而且在成都工作5年之时间,所以会经常到以个人身份去成都探朋友及因早前要卖房所以要到成都办合同,而在闲谈期间哪位老总得知我会去成都所以就相约了两次一起去成都,在成都白天我有我去办事他就自己旅游参观,晚上偶尔一起晚餐,而事后哪位老总写了报销单跟公司报销,而对方就说报销之款项与我有关。我可以起訴对方吗?

刑事案件
2018-05-08 1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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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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