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5年7月毕业进入某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从自身发展考虑,我于6月30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现在一直在上班,但是公司一直不同意辞职。
三、公司所有技术人员因故离开本公司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承担某项重点工作,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任务未结束的 ,乙方不得申请离开本公司),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守则三,四,五条规定中任意一项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本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额不低于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总收入与总费用支出之和的三倍;若违反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者,本公司有权再要求其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技术使用方的全部收入与甲方的利益损失之和。
以上是我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其中两个条款。
后来问公司,人力部长说,合同上的是"赔偿金",不是违约金,违约金没写到合同里(2000的违约金),在“公司文件里”。
请问各位:
1、这样的违约金用赔吗?
2、在条款上怎么区分“赔偿金”与“违约金”。
3、“赔偿金”的话是否应该按“实际损失”来赔偿,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具体数目有效吗?
4、如果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话,是否要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呢?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