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租的办公室,物业要求消费空调装修用其指定的供应商,但是指定的供应商报价太贵,经沟通减少配比降低费用,现在价格比之前便宜了,但是还是比同行业贵,不仅如此,还要要求我们签订,“因客户要求降低成本减少配比,所导致的之后功率不足的情况,供应商概不负责”。我想了解下,1、供应商这样的做法犯法吗?2、是否有第三方机构可以对其报价和构图进行审计或监督?3、物业公司可以强制指定供应商吗?我们不能更换吗?希望哪位大神可以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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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约定概不负责是可以的,如果你签字了,证明你同意供应商减少相应的义务,是合法的。2、是有专门的机构可以做审计和鉴定的,权威一点的是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机构,而且需要支付费用。3、如果你和物业签的合同里没有注明由物业指定供应商的话,物业增加的条款是可以不用理睬的,同时,我认为,即使物业租赁合同中有相应的条款也应该以公允的价格提供相应的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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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要求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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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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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你们自己选择供应商,他们这样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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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