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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两个儿子和一女,但是女儿已经比老人早死5年。老人病重时都有长子照料。老人死后,两个儿子发生遗产纠纷,女儿的孩子也想分得遗产,请教一下这里所说的情况代位继承成立吗?

婚姻家庭
2008-03-25 11:45:11
共有16位律师解答
  • 不能由长子继承所有遗产,该遗嘱属于部分无效,因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代位继承人有精神病,无生活能力,属于规定的这种情况,因此必须在除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才能由长子按遗嘱继承。本案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长子的母亲是否过世,如果过世,遗产是否进行了分割,父亲的遗嘱的效力还要根据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其有权处分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成立,女儿的孩子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 同意版主的解答。
  • 但是,女儿已经死了5年之久,父亲的生活起居都有长子照料,父亲死后也都有长子料理,请教女儿还有没有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呢?
  • 如果女儿生前不曾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是说不能分得老人的遗产,这成立吗?
  • 虽然说似乎有些不公平,但是符合法律规定,女儿的孩子有权代位继承。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在遗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女儿早亡相对来说所尽义务较少,因此其女儿代位继承遗产的数额应少些.
  • 如果法院追加女儿的子女为原告与老人的次子一起起诉长子即被告,第二次开庭时,代位继承人也是原告却没有到庭,法院还能把老人的一部分遗产判给他们吗?
  • 如果法院追加代位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则只要代位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院就应当判决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 老人立下遗嘱将其财产都给了长子,遗嘱中没有提到其女儿的遗产份额,本来长子将按遗嘱继承所有的遗产。但是代位继承人有精神病,无生活能力,长子还能继承所有的遗产吗?
  • 说明一下长子的父母亲早年已经离婚,长子由女方抚养,但女方改嫁,长子就被领回。咳,这好象很不公平,外甥女在其母亲在世时都不看重其母,后来其母去世,因婚姻问题精神上出了点问题,却能继承外公的财产。请教其中一个外甥女有劳动能力,能继承遗产吗?
  • 如果有遗嘱,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而有劳动能力的那个外孙女无权获得遗产,若无遗嘱,则该外孙女均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 那么,遗产分配是平均分配呢?还是以长子为主,外孙女继承一小部分?
  • 本案中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母亲应得的份额,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原则上与长子一致,代位继承人如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予以照顾,即根据情况可以多分一些遗产。
  • 女儿由于死亡而未尽到照料父亲的责任不属于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女儿的孩子有权代位继承。
    附《婚姻法》的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成立,女儿的孩子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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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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