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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个人资产30万元)和周某(个人资产5万元),企业财产20万元,负债30万元。企业债主为孟某,李某个人债主钱某欠债25万元。孟某主张李某去偿还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补充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李某应该用自己的30万元偿还钱某的25万元,用剩余的5万元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李某对于孟某的主张应该主张先用合伙企业25万元偿还30万元的债务,对于剩下的部分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李某现在剩下5万元,但是合伙企业仍欠债10万元,在孟某主张由李某个人偿还的情况下,李某个人资产5万元不足以偿还10万元的债务,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18-04-22 21:56: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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