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是:合伙的工厂亏损停产5年.我的几名合伙人串通逃避合伙债务.致使法院冻结我的工资.
按照最高院的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6条.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处理.即:消除危险.但是他们现在避我不见.我该怎么办?
另外,我未参与经营,按照最高院的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47条: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请问我是否可以减少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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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主要还是要依靠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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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凭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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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