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五个人2014年3月1日入职一单位,2016年5月28日被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签字,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8 日我们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申请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时只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他都没有判定,在一审时只判定了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是双方已办理了离职手续,说明双方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判定的理由是工作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我们上诉到中院,我们在上诉状里面把双倍工资改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判决结果也是只判了经济补偿,没有判经济赔偿的理由同一审的理由,而没有判双倍工资的理由是我们在一审时诉求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而在二审是的诉求是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属于新增加得诉求不予处理,请问我们有必要申请再审吗?

其它综合
2018-04-21 21:23: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