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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离职前就职于一家上市公司驻深圳的分公司,16年11月至17年5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发底薪3千多元。17年12月公司整合,12月15号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18号听别的分公司的人讲产假期间应按本人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放,后查了深圳的社保条文,确是如此,18号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产假工资,公司办事人员也说有法律依据可以补,只是说忙在跟领导沟通。现在领导不同意,说已经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代表所有的权力义务已清,让走劳动仲裁。请问我现在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如可以,劳动仲裁的补申请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工作地为深圳,社保是深圳分公司购买,工资是总公司发放。望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8-04-19 19:3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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