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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丙方济南市xx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违约责任中规定:如乙方中途提出退房,在履行合同条款下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丙方,丙乙双方共同寻找下家客户,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看房。在乙方找到下家客户时乙方结清室内各项费用狗后,需到丙方营业厅办理交接手续,并缴纳合同工本费300元。丙方同意退还乙方押金,剩余房租由乙方与下家客户自行交接。 我想问一下缴纳合同工本费的金额是否合理?如果丙方找到下家是否还需要支付合同工本费?如果提前跟中介说不租了要转租,然后到了日期还没有转租出去,这种情况算违约?如果没有找到下家,违约金赔付200%是否合理?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4-18 16: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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