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一家私营企业任销售代表(未签定劳动合同),因对业务不熟悉,找到意向客户之后就把具体事宜全权交给老板自己负责,现因不满公司每天12小时的工作时间而提出辞职,但老板娘却一再要求我把未结账的公司先把账结清再给我工资。因是去年联系的一些公司,资料给老板之后我没再联系,现在有些已经倒闭了。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还能否拿到我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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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欠款属于单位的债权,你个人无义务全部追回,应当由单位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追讨,你只需要移交相关资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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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