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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请问,国务院有无规定,如有,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房产纠纷
2004-05-31 22:02: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没有规定
  • 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很多地方性的法规作了规定。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后再转让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45条指出这个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目前国务院并未另行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就存在一个空挡。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这样的问题,房子尚未竣工,“楼花”已几度易手。最近,最高法院在大连会议、太原会议上有一个意见,认为如果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商品房预售后再转让或因情况紧急,确实需要转让,其行为应视为有效。民事行为除了应符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外,还需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国家干预的本意,一是通过登记这种手段,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管理,从而引导各级房地产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收取有关费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炒楼花”从本质上来说,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预售、转让商品房的一种融资行为,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说,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应当有条件地支持。其中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能补办有关手续,不能补办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后再转让行为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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