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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大型药品连锁零售药店工作,去年底公司对门店的盘点损耗制度新做了修订。2017年10月以前,盘点损耗按药品进价计算损耗赔偿;2017年10月以后,盘点损耗按药品零售价计算损耗赔偿。公司按门店上次盘点后至本次盘点期间销售额的0.32%承担损耗,门店承担其余损耗金额。 例如,上次盘点日期是17年9月12日,本次盘点日期是17年10月15日,两次盘点期间销售额为150000元。 (1). 如果按10月以前的盘点赔偿制度,本次盘点损耗额按进价计为1000元,公司承担金额为150000*0.32%=480元,门店承担金额为1000-480=520元,如果门店有员工4人,那么平均每人承担130元。 (2). 如果按10月以后的盘点赔偿制度,本次盘点损耗额按零售价计为2000元,公司承担金额为150000*0.32%=480元,门店承担金额为2000-480=1520元,如果门店有员工4人,那么平均每人承担380元。每人比原来多承担了250元。 门店药品的损耗主要来自于被盗,过期药品、卖串等损耗占少数。如果在销售过程中,遭遇大数额被盗的话,按零售价计算损耗可达上万元,按进价计算损耗的话也就只有四五千元(毛利率40%-50%),公司承担部分按期间销售额一定的百分比赔偿,是个定数,没有增加承担金额,而员工的承担金额却加大了。说不好听的话,门店被盗越多,公司收取员工的赔偿金额越大,盘点可成为公司的一个利润来源。 请问律师,公司制定这种损耗赔偿制度,有哪条法律依据,或者说有什么法律约束吗?公司赔偿制度是否可以按老板的心情随心所欲的制定。

其它综合
2018-04-02 08:5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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