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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份和朋友一起合伙注册的一家公司,注册资金200万,0实缴款,我是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股东两人,他妈妈和我,(他由于前期公司经营不善被工商拉黑,所以不能做法人和股东)股比一半一半,我不参与管理。结果半年时间内由于他经营不善其他矛盾关门,结果他责任全部推别人身上,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还报警了,他还把公司的财产(电脑之类的东西)全部搬空。公章也全部在他那,最后他把我联系方式都删了,一直没找到他本人,他也一直躲着,现在已经过了一年,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交纳新的一年的费用,现在我不想继续养着这家公司,我打算转让出去或者注销,转让需要变更法人,变更法人和注销公司又需要股东到场,但他一直躲着,我作为法人有什么办法来处理这件事,法律手段或者是其他办法?

公司企业
2018-06-15 1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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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5条
  • 可以诉讼解散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侵占公司财产,可以诉讼索赔或报案。
  •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设计公司注销登记的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公司?
    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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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责任人的认定?
    首先,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的,就应该按破产来进行清偿。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一步还是挺难以实现的。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传达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换句话说,公告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 你可以走清算程序,解散公司。
    追问:是指注销吗?我还是希望可以转让变更法人
    解答:是的,变更要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
    追问:这个人不出现也联系不到的话我作为法人也是股东之一的能不能自己做股东会决议来确定这个事?
    解答:既然是决议,当然股东都要到场,一个股东不能决议。
    追问:那请问有没有别的办法来解决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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